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院法【2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计划、组织、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系统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在院长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四条 院级教学管理机构职责:
1、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凡属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2、学院教学委员会是院长直接领导下的教学指导和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学院另行制定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
3、教学办公室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院领导及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完成日常教学管理事务,落实学校、学院及教学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教学工作。
第五条 系是在学院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业务机构,其教学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是:
1、负责全系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就本系的发展、专业方向和教学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3、督促落实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编写教材,编印参考资料或案例,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4、检查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师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改进教学工作,交流教学工作经验。
5、组织教师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6、安排本系教学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7、负责安排教师教学任务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院每学年制定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具体工作由各系组织落实,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七条 学院开设的各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学大纲由各系组织授课教师编写,经学院批准施行。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和必要的说明等。
第八条 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各门课程原则上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种教材。原则上应选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教材或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同时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材编写出版规划,不断提高自编教材(含教辅资料)的质量。
第九条 课堂教学(含实训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课件)和相应的教辅资料。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创新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完成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等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一般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对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的课程和实习必须认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学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系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教学改革应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课程教学范式改革为根本,并有利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材。教师应努力实现教学、科研工作的一体化,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相互促进。
第十三条 加强考试环节的管理。为保证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份试卷考试。多个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的,试卷内容由授课老师协商确定,由各系组织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确保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学院和各系根据教学信息的反馈,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计划实施过程随时发生的问题,纠正偏差,控制进程,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时间安排其它活动。师生应严格遵守上课制度与课堂规则,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地点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规范教师调课的程序。教师调课(含调整上课的时间、地点和授课老师等)应当履行严格的手续,调课申请首先应经系主任同意,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每名教师原则上一学期调课不得超过三次(以课程为计算单位)。超过三次的应提请院长批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听课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系统。院领导、系主任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汇报和学生意见。学院应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和改进。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机制和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渠道,主要检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等。学院、各系积极与师生进行交流和沟通,深入了解情况。根据学校要求和学院统一安排,每学期分别开展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由各系组织进行。学院建立教学观摩机制,各系每学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担任教学观摩授课教师,并组织本系教师采用随堂听课等方式进行观摩,共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基本设施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物质保证。学院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文件,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院加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力度。
第十九条 学院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基本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学院的教学研究规划,组织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系应适当组建教学团队,选择有意义的教学研究课题。各系应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学院不定期召开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研讨会。
第二十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导师制。在坚持本科生综合导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为保证导师指导学生的质量,应适当控制每名导师所带学生的数量。导师应主动向学生提供其联系方式,应保证学生平均每个月能够与导师有一次交流机会。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师资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学院严格执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授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系制定远期师资培训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学院建立青年教师的指导机制,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思想,逐步提高教学艺术和方法。学院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学院设专门场所,保管纸制教学档案,同时建立教学材料的电子档案库。教学档案的范围是:
1、学校下达的教学管理文件。
2、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3、自编教材、试卷、多媒体课件等。
4、学生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材料。
5、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
6、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
7、其它教学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及时上交教学档案的纸制和电子材料。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七章 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不断完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岗、评级、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激励机制。学院每学年遴选若干校级优秀教师,并积极向学校推荐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学院设教学成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对优秀的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学年举办一次教学技能比赛,对成绩优秀的参赛教师予以奖励。学院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教学技能比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