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高层次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试行)
浙财院法〔2010〕22号
为了进一步调学院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教师多出高层次优秀成果,提升学院教职工的科研能力和教学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的原则
1、法学院设立高层次科研奖励专项,奖励高层次科研成果。
2、实行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要有利于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工作水平,有利于科研人才的培养,加快学院的发展。
3、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是法学院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4、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以科研业绩为依据,坚持优绩优酬。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1、学院在岗教职工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有浙江财经学院校名),并且符合本办法载明的高层次科研成果认定条件,均可获得奖励。教职工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2、高层次科研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上半年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三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科研项目类
学院作为项目负责单位,项目立项后按以下标准对项目主持人予以奖励:
(1)国家级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
(2)省部级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
2、论文
署名为浙江财经学院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后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一级A类论文:一万字以上奖励5000元;一万字以下奖励3000元;
(2)一级B类论文:奖励1000元。
3、获奖成果类
科研成果获奖的主持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获国家级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二等奖者奖励8000元,三等奖者奖励5000元。
(2)获省部级一等奖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实施奖励的工作程序
1、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是年度学院级奖励,每年一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2、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需由本人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系或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
3、学术委员会统计并复审报送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办法拟订奖励的初步方案,报学院领导初步同意后予以公示,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4、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收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报法学院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奖励。
5、归属重点学科的人员获以上奖励,经费从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其他人员的奖励经费由学院统筹支付。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同一项科研成果申报奖励,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均可按其符合的奖励标准的累计值进行奖励。
2、科研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或其产权尚未明晰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3、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采取各种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由学校撤销其获得奖励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