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育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司法考试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经学院与赞助方杭州众墨科技有限公司协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法学院大学本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众合教育”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积极上进,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乐于助人;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含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3、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除了以上基本条件,“众合教育”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众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排名第一者奖励贰仟元(2000元),成绩排名第二者奖励壹仟元(1000元),成绩排名第三至第十者奖励伍佰元(500元)每人。
2、用于奖励学生工作表现突出个人,采取个人申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团委学生会初审、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形式产生。每年奖励6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众合教育教学金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奖励金额为伍佰元(500元)每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受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受到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众合教育”奖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四月份开始。
第七条 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众合教育”奖学金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各班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三日内答复学生。
第九条 学院下发奖学金表彰文件,给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自2018年起,由杭州众墨科技有限公司专设“众合教育” 奖学金,经费由杭州众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杭州众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