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财经大学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章程》《浙江财经大学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复试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科研能力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推免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工作组织
(一)学院成立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小组,以院长为组长,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负责学院推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组长:唐勇
副组长:丁洪、李海龙、陈建胜、胡哲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洪、文绪武、冯姣、刘勇、李海龙、李春燕、陈建胜、胡哲、唐勇、封海峰、童志锋、魏建国
(二)学院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纪检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组长:胡哲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婷、刘佳明、胡哲、徐稼钰
学院党委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监督,发挥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的作用。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推免复试工作。
(三)材料审核专家组。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每组不少于3人。材料审核专家组按照学院材料审核办法和工作要求,对推免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客观、独立评分。
(四)学院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考生复试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复试。复试小组由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设秘书1人。
(五)复试采取随机确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面试专家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面试试题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督。
(六)材料审核和复试过程应规范、审慎。材料审核记录、审核意见、评分材料,以及复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等材料,按学校要求上交研究生院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2、学习成绩优秀,英语水平优良,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且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获得2027年推荐免试资格,推免生资格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4、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可优先考虑。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接收专业
法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包括:030101法学理论、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030107经济法学、030109国际法学、035101法律(非法学)、035102法律(法学)、035200社会工作。具体专业和名额以《浙江财经大学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专业目录》及实际招生人数为准。
五、接收程序
1、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学院审核申请人信息,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复试通知,并根据学院安排准时参加复试。
六、复试工作
(一)复试形式和基本要求
1、法学院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现场复试。
2、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对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未通过或未完成认证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
3、考生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复试资格。
4、考生须签订《浙江财经大学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复试过程诚信。
5、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方式、复试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当相同。
(二)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原则,采取现场复试。具体复试安排在向考生发复试通知时说明。
1、资格审查:9月24日
2、随机抽签:9月24日
3、综合面试:9月24日
学院会与有资格参加复试的考生逐个联系,请保持手机畅通。
考生无故失联造成无法完成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复试。
学院将与有资格参加复试的考生联系,请考生保持手机畅通。考生无故失联导致无法完成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复试。
(三)资格审查
复试前,学院对复试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材料的复印件;
4、体检材料。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学校认可当地二等甲级以上医院提供的3个月以内的体检表,体检项目须含谷丙转氨酶测试和胸透;
5、政审材料。考生须如实填写学校统一的《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推免生)政治审查表》,由所在单位就读院系加盖公章;
6、按要求签订的《浙江财经大学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提交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一经发现,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专家组重点审核考生本科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外语水平及其他能够体现专业素养、研究能力、科研志趣和创新潜质的材料,同时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
材料审核采取百分制。每名专家独立评分,取材料审核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材料审核成绩。学院根据材料审核成绩,结合招生计划和申请情况,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材料审核成绩和审核意见提交复试小组,作为专业能力和综合能力考查的重要参考,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五)复试内容
复试采用综合面试,不设笔试。每位考生的复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含自我陈述和外语能力考查,满分为100分。复试重点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科研志趣、创新潜质、外语能力和人文素质等。
1、专业能力考查。主要考查考生对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所学理论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主流观点、法律制度和法治动态等。
2、外语能力考查。主要通过一对一对话等方式考查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内容可涉及专业外语。
3、综合能力考查。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题目为主,综合考查考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重点关注考生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能力。
(六)复试程序
复试的基本程序如下:
1、身份验证。复试秘书核对考生基本信息,查验有效身份证件。
2、随机抽签。考生随机抽取复试次序和试题题号,每名考生抽取3个题目。
3、考生进行自我陈述,时间约2分钟。
4、考生进行一对一外语对话,时间约2分钟。
5、复试小组根据考生抽取的题号依次告知问题,考生逐题回答。
6、复试小组可根据考生回答情况进行追问,考生回答追问问题。
7、复试小组告知考生面试阶段结束,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
复试过程中,复试小组有权打断考生与问题无关或明显偏题的回答。前一名考生开始复试时,由复试秘书通知下一名考生做好准备。
(七)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由专业能力考查、外语能力考查和综合能力考查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取复试小组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的平均值。复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复试纪律
1、复试前随机确定面试专家组组成人员,考生随机抽签确定复试先后顺序,并严格按照抽签顺序参加复试。
2、考生应当注意仪容仪表,保持整洁,言语礼貌。
3、考生复试时不得中途离开座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试区域。
4、严禁考生对复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严禁将复试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提供给他人;一经查实,取消复试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5、复试期间不得由他人替考,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
七、拟录取
1、学院根据考生复试成绩和政审、体检等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集体确认后,报研究生院。
2、拟录取考生须在“推免服务系统”规定时间内接受待录取通知。
3、学院及时公布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布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复试成绩等。学校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5、拟录取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或者自取得推免资格至入学报到之日存在违法、违纪处分记录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巡视制度。学院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及时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
4、实行复议制度。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负责作出必要解释;考生不接受解释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对经查证属实的申诉和投诉事项,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进行复议。
5、咨询、监督与申诉渠道。法学院咨询及申诉电话:0571-87557364;
九、其他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浙江财经大学最新文件和通知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或学校最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