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占荣
副主任委员:罗金艳
委 员:蒋铁初 茅铭晨 田东奎 俞玲玲 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 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 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 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二)具体条件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五、评分标准
详见《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六、评选步骤
1. 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申请表纸质版需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同时提交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4. 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七、其他
1. 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
2.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已提交过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3. 2015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继续参加本年度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其它奖学金可以参评。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6.学校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