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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2015年03月05日 12:29  点击:[]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浙财院法[2013]2

为了贯彻实施学院发展战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以及收入分配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我院聘任的教职工。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组织安排

学院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组成,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教职工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具体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并按照各类岗位人员的特点有所侧重,教职工工作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教辅服务岗位两种类型。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主要为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和其它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其中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统称为业务工作业绩,其它工作业绩包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术道德,及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系主任教研活动和学院公益建设等情况。

(二)管理教辅服务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为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工作作风、管理效率和服务态度质量等情况。

第五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必须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量要求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450当量,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300当量。

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计算可在当年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或近二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或近三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中自主择高确定。

其中专任教师当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专职研究人员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不低于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的2/3

第六条 专任教师可根据自身发展特点,按不同类型(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服务为主型)的教师分类参加考核,适当调整教学、科研工作当量的比例。

第七条  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具体计算办法为:

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教学工作总当量+科研工作总当量

(一)教学工作总当量=课堂教学工作当量+非课堂教学工作当量(含论文、实习、综合导师、研究生导师及其它教学工作当量)

教学工作总当量包括本科生教学(含东方学院)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当量,具体计算范围与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工作总当量=科研项目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

科研工作总当量为科研工作量总分值,即1个科研工作量分值为1个科研工作当量,科研工作量分值具体计算范围与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工作量中,横向课题的分值不能超过科研总分值的60%

(三)鉴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年度考核完成科研工作总当量计算可由教师在当年实际完成科研工作总当量或近二年实际完成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或近三年实际完成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中自主择高确定。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方法,具体计分指标如下:

(一)年度考核总分﹦教学工作业绩分×45%+科研工作业绩分×45%+其它工作业绩分×10%

(二)将本学院学年度教学业绩考核排名第一教师的教学业绩确定为100分,其他教师教学业绩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教学业绩分﹦某教师学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分÷学院学年度排名第一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分×100

教师学年度教学业绩考核分按学校教务处考核结果为准。

(三)将本学院年度科研业绩排名第一教师的科研业绩确定为100分,其他教师科研业绩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科研业绩分﹦某教师年度科研业绩积分÷学院学年度排名第一的教师科研业绩积分×100

教师年度科研业绩积分按学校科研处年终统计结果为准。

(四)其它工作业绩分由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量化计分确定,计分区间为60100,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按学校规定设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优秀名额根据学校下拨的名额确定。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按年度考核总分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名单,但具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能为优秀:

(一)教学或科研工作业绩单项分数低于50分的(或低于学院平均分的);

(二)教师当年度发生过学校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三)年度内离岗脱产进修等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考核程序、在岗时间、工作量减免等具体要求学院未作规定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本人或他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在公示期后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11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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