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人才培养 | 科学研究 | 党群工作 | 社会服务 | 学生工作 | 校友专栏 | 信息公开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旧)>>学院制度>>正文
 

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011年09月13日 00:00  点击:[]

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浙财院法【201114

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根据《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浙财院2007123号)和相关通知、文件的精神,本着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学与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业绩考核采取单列考核的办法。各等级比例按照各专业的教师人数单独计算,课程教学平均工作量以该专业教师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为标准。

二、系主任(含副主任)工作的加分标准:按本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20%折算。

三、指导学生获得各级课题和创新项目,如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等,国家级300/项;省部级200/项;市厅级50/项;校级10/项。以上课题和项目立项计50%,规定时间内结项计50%,延期结项计30%。课题和项目的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来认定。

四、在学院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五、获学院教学成果奖的,一等奖,7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以项目组的名义集体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多少协商分配,或参照浙财院〔200671号文件中的分配表规定执行。

六、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学院所组织或认可的暑期社会实践(指带队3人以上外出的),15/队;所指导的学生队伍获得校级优秀,另计10/队;获省级优秀,另计15/队。

七、研究生课程学评教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的,在原有工作量基础上乘以1.2系数;平均成绩80-90分的,在原有工作量基础上乘以1.1系数;平均成绩80-75分的,在原有工作量基础上乘以1.0系数,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下的,在原有工作量基础上乘以0.8系数。以上最终工作量计入“无学评教”工作量。

八、教师申报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教改项目的,按申报数量计算。校级5/项,市厅级10/项,省部级20/项,国家级40/项。

   九、担任本科生综合导师期间的教学业绩计分标准:

(一)所指导学生考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含出国留学),15/人。

(二)所指导学生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200/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00/

(三)所指导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就业的,10/人。

十、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除按学校规定计算论文发表的分数外,获校科研成果一等奖,3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10/篇。

十一、担任校级教学观摩主讲教师的,计20分;担任院级教学观摩主讲教师的,计10分。

十二、教师面向学生举办专题讲座的,10/次;教师指导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进行公开的专题研讨的,10/次。

十三、课程教学工作当量系数折算标准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折算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见附件)

十四、若某项教学业绩同时符合多个指标,则采用就高原则,且只计分一次。

十五、其他临时性加分项目,由老师提供业绩佐证材料,报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可酌情加分(加分范围为5-10分)。

十六、2010-2011学年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仍按《法学院教学业绩考核若干补充规定》(200874日通过)执行。自2011-2012学年起,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补充规定作废。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法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

1. 课程教学工作当量系数折算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系数

   

1

新开课程

1.6

2

次新开课程

1.4

指原来不是自己上的课程,但又不属于学校新开课程。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3

新开实验课

2.0

实验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

且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4

实验课

1.3

5

新开双语课

2.0

双语课程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并经过

学校认定的课程,只奖励一个教学班。

6

双语课

1.5

7

东方班

1.0

8

校际选修、

校际互聘

1.0

9

重修单开班

1.5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

10

研究生课程

1.5

 

2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折算标准

序号

限定条件(学年“学评教”成绩)

系数

1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之内

1.5

2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10%-20%之间

1.4

3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20%-30%之间

1.3

4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30%-40%之间

1.2

5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40%-50%之间

1.1

6

成绩在本学院排名50%-100%之间

1.0

7

成绩在75分以下,且在本学院排名后10%

0.8

8

无“学评教”成绩的课程

1.0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一条: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Copyright © 2011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