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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规定

2010年09月14日 00:00  点击:[]

为规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来源

本规定所指的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AB类,校级重点学科AB类。

1、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包括省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增的省级重点学科,第一年按省拨经费1∶3的比例给予配套,建设周期内的其它年份按省拨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

2、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指学校投入经费。学校投入校级重点学科A类的建设经费为6万元/年、校级重点学科B类的建设经费为4万元/年。

二、经费使用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本学科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图书期刊等硬件设施和有关学科建设业务费等软件建设。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硬件建设经费和软件建设经费按以下比例执行:

1)省级重点学科的软、硬件经费比例按照《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浙教高科[1997]177号)执行,即: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60%,其它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80%

2)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费中,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建设经费不得低于重点学科经费的40%,其它类重点学科的硬件设施经费不得低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60%

3、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1)本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等硬件开支;

2)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3)资助和奖励本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

4)资助本学科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或本学科成员参加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5)聘请专家进行学科论证及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其它特殊性开支。(需事先报分管院长审批)

4、不应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开支的经费:

1)非本学科点的建设费用;

2)非外聘专家的讲课费;

3)人工费、劳务费;

4)旅游费、招待费;

5)国外、境外进修或攻读学位和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

6)学校财务规定不能开支的其它费用。

三、经费管理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拨给各学科点,且必须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统一支配和管理,经费开支需学科带头人签字,凭经费卡报销。

3、各有关费用的开支还需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归口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教材建设费用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学术专著出版费用、科研成果奖励等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教师进修培养费用等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大型设备费用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审核。

4、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附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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