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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悖论与人工智能——记我院第十一次法学理论学术沙龙

时间:2019-10-29 点击:

2019年1024日下午,我院法理学系在法学院510室举办了第十一期法学理论学术沙龙(暨本学期第一次教研活动)。本次活动由法理学系的童圣侠博士做主题报告,法理学系主任唐丰鹤副教授主持。法理学系的田东奎教授、汪庆红副教授、钱炜江博士、龚金镭博士,社会工作系的陈建胜副教授以及诸多研究生参与了沙龙的讨论。

童圣侠博士这次报告的主题是《司法裁判的悖论与人工智能》。在报告中,童老师指出: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问题总体持谨慎态度。司法人工智能在技术和规范层面都遭受了质疑。一方面,技术上的缺陷并不构成拒绝人工智能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规范上的讨论不仅存在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对现代司法的困境也缺乏充分的把握。因此,从法律之内部视角出发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论点虽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人工智能可能对现代司法制度带来的威胁,但面临这种无可避免的技术冲击,却无法有效地就司法的应对方式问题提出较具体的建议。所以,童老师认为需要基于一种外部视角对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建议。

基于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卢曼的法律系统理论,童老师对现代司法裁判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系统承担着法律系统的去悖论化功能。现代司法裁判必然面临着诸多无法进行裁判的情形。复杂多变的社会和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共同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即便面临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必须“依法”进行判决。所以现代司法技术的发展和制度的建构便是围绕着这一悖论而展开的,旨在塑造“依法裁判”的外观并化解或掩饰悖论的存在。

   以这一理解为基础,童老师进一步对人工智能对于现代司法的可能贡献进行了介绍。尤其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发挥不同的重要作用:一是基于文本分析技术开发的信息检索系统能够更迅速和全面地整合、管理、检索和挖掘法律系统中的信息冗余。从而协助法官更有效地收集和利用信息冗余,以构建适用于个案的规则作为判决的理由。二是法律推理系统则能够协助法官构建和检验自己的论证思路。在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同时,提高论证的质量。三是人工智能对未来的预测能力则能够协助法官更好地进行后果考量和利益权衡。

最后童老师强调: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参与界限也以“去悖论化”为限。人工智能只应在司法决策之外辅助判决理由的构建,而不应使其直接影响判决的作成。

主题报告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纷纷发表对于报告所涉主题的看法。其中唐丰鹤老师提出问题认为:“司法人工智能研究以现有的、正在应用和实践的人工智能为对象或许会更好”。钱炜江老师也同样指出,论题所涉及的人工智能概念过于宽泛,导致听者容易对人工智能产生混淆和误解,也无法抓住论题的重心。陈建胜老师则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对卢曼系统理论的应用有些缺乏深度,与论题结合得不够密切。此外,也有同学对法律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中,法律专家和程序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疑问。

法律与人工智能研究是近年来非常火热的议题和研究领域。此次沙龙活动不仅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和贡献问题,还向大家普及了法律人工智能的一些基本运作方式和发展状况,激发了不同思想碰撞,对于提高学术水平以及专业凝聚力具有相当的意义。

(撰稿人:童圣侠  初审:王维红  终审:童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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