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时间:2015-03-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和政策以及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与重大管理事项咨询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院党总支的政治领导,与学院行政班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接受校级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下同)的指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组成。

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为13人。院长、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书记为当然委员。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非学院党政领导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四)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选举和任期。

在各学科和专业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委员候选人。委员通过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学校备案。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空缺职位应按照委员选举办法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全体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学术、学位评定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回避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

(一)学院重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二)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学科等学术资源配置方案;

(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实践教学改革方案;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学院提交教授委员会决定:

(一)学院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教学制度、教学决策事项、教学争议的评定解决;

(三)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新专业申报;

(五)学院指标内人才引进的学术条件;

(六)学院院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术条件;

(七)学院自设的推荐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

(八)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争议、纠纷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院认为应由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学、科研、学科等限额申报项目的推荐;

(三)学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评定,学士、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初审;

(四)学院自设的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五)学院认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学术、学位评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通报教授委员会,或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院委托,受理有关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教授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2/3以上(含)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委员的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应允许与议题有关的教师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应由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交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议的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议定。

2/3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重要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有上位制度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评奖推优等一般事务的评审可以按得票数排序。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以学院发文形式公布,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提请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组织重议,提请重议的决议须再获到会委员的4/5以上(含)赞成方为通过。若院长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不同意见,须将该项议题报学校裁决。

第二十二条  师如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总支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当列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建立任期报告制度,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教授委员会任期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应代表学院应对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