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扩大学院学术影响力,保证学院经费使用的公开、公正及效率,依据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
学术会议资助对象:法学院在职教师。
二、资助方式
1. 资助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对象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论文资助一名教师参会。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 申请者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境外学术会议资助,下次申请须应隔一年后进行;
3. 资助经费额度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0元;
4. 如有特殊情形需要突破前列规定者,可以向学院申请,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 申请人以个人课题经费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受前列规定限制。
三、申请与审批相关程序
申请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教师须事按规定程序先向学院提出申请。
四、其他要求
受资助的教师在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后,在一周内将参会情况向学院报告,并在学科内进行交流汇报。
五、本规定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学院
2015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