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升法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和《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总支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四条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师(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并通过有关学院聘任、考核、奖惩、业绩点计算办法、超工作量课时津贴、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并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的原则、办法及方案。
(四) 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院的改革发展,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法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办公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当时正式在编教职工人数的20%-50%比例确定,最少不低于20名。代表的构成既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法学院教职工人数如50人以下,按照《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条例规定,全体教职工均为学院教职工大会代表。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学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职工大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及时召开临时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倡导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以系、办公室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应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工会组织的与民主管理有关的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建立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名额占全体教职工的10%。学院教职工大会届中会议一般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十六条 实行学院教职工大会预报告制度,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教职工大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会议结束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一套,于教职工大会闭会后一周内送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针对学院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院务公开细则中规定应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开的内容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进行。教职工大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职工大会换届时制订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职工大会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行政领导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筹备组于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人提出、二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议。主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学院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确定专人),由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由行政领导或行政办公室等处理承办。
(三)提案办理。各部门行政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应在下次教职工大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七章 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四条 每次大会召开,应有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对即将出台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等,都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向学院教职工大会作院务公开报告制度。行政领导除向学院教职工大会作行政工作报告外,还应报告包括财务运行情况、人事调配、聘任工作、职称评定、仪器设备购置、招生就业、各类评优、出国出访等。要围绕教职工关心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增加公开内容,保证教职工群众享有知情、建议、决策、监督等民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分工会主席和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并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大会闭幕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分工会是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学院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方案,提出学院教职工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党政领导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学院党总支汇报教职工大会工作。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分工会主席参加有关学院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院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源头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填报会议报告表,做好教职工大会建档工作,认真完成党总支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学院教职工大会和分工会的领导,要把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分工会工作,把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的工作思路通过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学院教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要为学院教职工大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诸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院将加强对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考核和检查。把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和学院的年度工作任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学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
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