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党〔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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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和《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
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方学院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3年11月19日
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9日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一般占全体教职工的10%-15%。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过半数的应罢免或撤换。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学院、部门的代表团,由此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的,一般不予增补。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与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一)执行委员会委员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可实行互任制;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可与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互任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三育人”工作、福利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专项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校工会提出人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9日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单位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党政与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一般以系或内设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可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二条 代表由教职工按在聘教职工总人数的20%—50%直接选举产生,最低不能少于20名。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非教学单位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二级教代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过半数的应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代表在任期内如在单位内转岗,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六)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到重大事项,经单位、二级工会研究或1/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九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教代会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党外人士等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由各二级工会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提交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单位、二级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与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可实行互任制;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人,可与二级工会主席实行互任制。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工会是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二级党组织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行政应为二级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二级教(职)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