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教师节,是田东奎老师的第三十个教师节。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岁月的痕迹不断地改变着田老师的面容,不变的是教书育人的初心。新的时代,对大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田老师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探索现代教育的方法和理念,培育了一批又一批青年学子。
教好一门课:《中国法制史》
田老师任教以来,根据学校教学任务,先后担任十多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但他始终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放在首位。因为该门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专业16门基础课程之一,是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理论模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要上好该门课程并不容易,学生除了需要具备法学基础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古文基础和史学功底。而且,中国古代法制史学有一套自己的知识体系、概念术语、逻辑结构、思维方法,与移植自西方的中国当代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反差,这就增加了学习的难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好每一节中国法制史课,田老师翻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档案资料、司法判决,前人的研究成果,制作了内容丰富的PPT。
为了降低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理解的难度,田老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用现代教学理念和方法授课。为此,他申请了三个教改项目,发表了四篇教改论文,将多媒体、慕课、SPOC融入教学,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原则用现代语言进行诠释,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通识课程建设,田老师创建了以中国法制史为核心的课程群,开设通识课《文学与法律》、选修课《法社会学》,以及重点建设课程《中国传统法律与社会治理》等。其中《文学与法律》有助于学生从感性的角度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诸多细节和司法的真实场景;《法社会学》有助于学生从动态的角度,即司法实践的角度理解中国古代法律,而不仅仅从立法、制度的角度静态看待传统法律,避免学生陷入糟粕论或盲目自大的陷阱,从而客观公正地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中国传统法律与社会治理》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在此基础上,树立对传统法治文化的自信,自觉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先进因素,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田老师提到,中国古代史学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也是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经常困惑的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由此引发的第二个问题:中国古代民法为什么不发达?田老师在教学中,运用法社会学,告诉学生中国古代为什么民法“不太发达”以及形成这个所谓“不太发达”的真实原因:一是这个认识是基于西方学者的观点形成的,即民法理论中的西方中心说,凡是与西方两大法律体系一致或类似的就是所谓的“发达”,否则就是落后。而中国古代的民法恰恰属于后者,不仅没有明确的“民法”一词,也没有单独的民法典;二是中国古代民众的社会生活不需要西方式的民法典。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大量调整商品、契约关系的规范就以行业习惯法的形式存在,而许多调整复杂人身关系的规范则以礼俗、家法族规等形式存在。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名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民法非但不薄弱,反而很发达,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与西方不同而已。
为了说明这一点,田老师课后布置课外阅读书目,让同学们通过寻找民事案例、文学素材、乡村习俗进行验证。同学们搜集到了唐代敦煌《放妻书》,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民事判决书,小说《红楼梦》祭祖和贾政执行家法打宝玉,以及金华浦江郑义门的家法族规等,一起讨论其蕴含的民法思想、民法原理,以及其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并比较其与同期西方民法处理方法的异同、优劣,在讨论和质疑中形成对中国古代民法的整体认识。
除了课堂讨论和课后阅读,田老师利用SPOC平台,建立课程讨论、作业、测试和考核体系,对学生网络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在每一章节学习之后,通过平台提供的选择题和论述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并通过平台对学生观看视频、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将情况反馈给特定学生。
研究一个问题:水权法律制度
要上好一门专业课,就必须在该领域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否则,很难有高效的教学。田老师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就将历史时期水权法律制度确立为研究方向。博士毕业后,他成功申报了国家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浙江省规划项目等,出版专著一部,发表相关论文三十余篇。这些项目和论著都围绕中国历史上的水权法律制度展开,研究的问题也从宏观转向微观,从抽象转向具体,从单向性转向多线性,从静态转向动态。
为研究中国古代水权问题,田老师不辞辛劳,足迹遍及祖国大江南北,从关中平原的郑国渠到天府之中的都江堰,从山西四社五村到汉中三堰,从河西黑水河到秦岭脚下的白鹿原,从干涸的西海固到广袤的豫西大地,从人烟稀少的荒漠到风景如画的江南……都留下了田老师不畏艰险、辛苦考察的脚印,也帮助他形成了对中国古代水权制度的基本认识。
田老师通过对中国古代基层水利社会水权概念的辨析和梳理,厘清了中国古代水权的性质内涵、水权习惯法内容、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如何合理科学地利用水资源,如何实现人与自然、权利人之间的和谐共处,中国古代基层水利社会水权运行的规律,影响人们水权行为的内在动因,水权人维护水权秩序的内在逻辑和动力等。
田老师认为,中国古代水权法律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强调首先维护国家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在配置水资源时,为了实现水资源共享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在特殊情况下不惜损害甚至牺牲水权人的部分权益。这一价值的形成与中国古代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小农自然经济,以及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家族制度有关,更与中国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和为贵”、“天人和一”等哲学理念有关。在古代水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以家庭、家族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水权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重在维护“国”“社”“家”整体水权,忽视个体水权。水权争端解决过程重视实体权利,忽视程序权利,不重视具体法律权利义务、是非曲直的剖析,而重在化解纠纷,维持社会和谐,恢复水权秩序,至于这一过程如何达成,实体为何,程序为何,则无关紧要。
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情”。在中国古代水利社会,儒家思想不仅支配和规范着水权法律发展的方向,还决定着水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它借助“引礼入法”的方法,将节水、资源共享的理念融入到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律价值与水利社会的伦理价值在此高度契合。这一点在水权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更加明显,即纠纷的解决不是严格按照水权法律法规、水权章程等来解决,甚至完全抛开法律,抛开是非,以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调适。
田老师的研究成果丰富了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内容,其中的水权案例和司法实践使学生直观地理解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运行机理。
传播一种理念:人本精神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公平正义堤坝的最后防线。法学院毕业生一旦进入国家公检法系统,在某种意义左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传授法学知识的功能,还要向学生灌输人本主义理念,要把人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充分尊重人的价值。
田老师说,“人”是社会的中心,是衡量社会的尺度;“本”是标准,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从以君王为标准,到以“人”为标准,从“君本位”到“人本位”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伟大革命,是人类价值观的一次伟大转变。人本精神就是对人自身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其在司法中的表现就是对“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要有悲悯之心,而不是冷冰冰、毫无慈悲之心地执法。法律的运行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冰冷、机械的,它是有温度的。有人本情怀的执法者能最大限度减少法律本身所带来的不公和“恶”,相反,缺乏人本精神的执法者可能表面上严格执行了法律,却导致了不公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条文间寻找公平、正义的细微末节,而不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做法律机器。
为了树立同学们的人本观念,田老师在教学中,引导大学生学习儒家思想中蕴含的人本主义传统,在人本传统与现代公平正义之间架起融通的桥梁。他带领同学去邻里社区进行劳动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去外桐坞村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去公检法机关进行调研,亲身体会不同法律主体的面对法律问题的感受。田老师还通过其担任副会长的浙江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团结和联系了一批在法律实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定期进行学术讨论,讨论如何在司法中坚持人本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转自浙江财经大学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