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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时间:2021-01-01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师广泛参与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力和学院知名度,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助学院教师(含教辅行政人员)自主参加在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包括各类学术年会、研讨会、学术论坛、业务交流会等。

学院指派教师代表学院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工作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须履行下述手续才能获得参会资助:

(一)在参会前告知科研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二)以“浙江财经大学”或“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为署名单位提交论文全文并被收录会议论文集,或者作会议发言(含分会发言、小组发言,不含自由讨论),或者作会议评议(含分会评议、小组评议);

(三)会后向科研秘书提供邀请函、论文集、会议议程或其他发言、评议的证明材料;

(四)会后向科研秘书提交新闻稿和照片,在学院官网作参会报道。

第四条 资助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资助1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不得跨年累加。

第五条 资助经费范围仅限于参会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的限额,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和票据要求,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会议名义举办的变相旅游、疗休养活动不予资助。一经查实收回资助经费,并在随后三年取消资助资格。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下一条:关于对2021年度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