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师广泛参与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力和学院知名度,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助学院教师(含教辅行政人员)自主参加在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包括各类学术年会、研讨会、学术论坛、业务交流会等。
学院指派教师代表学院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工作会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须履行下述手续才能获得参会资助:
(一)在参会前告知科研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二)以“浙江财经大学”或“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为署名单位提交论文全文并被收录会议论文集,或者作会议发言(含分会发言、小组发言,不含自由讨论),或者作会议评议(含分会评议、小组评议);
(三)会后向科研秘书提供邀请函、论文集、会议议程或其他发言、评议的证明材料;
(四)会后向科研秘书提交新闻稿和照片,在学院官网作参会报道。
第四条 资助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资助1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不得跨年累加。
第五条 资助经费范围仅限于参会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的限额,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和票据要求,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会议名义举办的变相旅游、疗休养活动不予资助。一经查实收回资助经费,并在随后三年取消资助资格。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