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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25 点击: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财大[2023]2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唐 勇

副主任:李海龙 胡 哲

委 员:陈无风 陈思融 俞玲玲 徐稼钰 李宗欢 封海峰 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申请条件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除导师组成员外)或通讯作者在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

4.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5.研究报告获得副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排名前三);

6.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排名前三);

7.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排名前三或撰写5万字以上);

8.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9.取得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浙江财经大学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各类竞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等;所指论文、报告、著作、项目、学科竞赛等成果认定均以学校科研处、校团委、教务处、创业学院、研究生院认定的标准为依据;其他高水平成果,须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未经报备的成果不予承认。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有参评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与所学学科紧密相关,并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其中,学术论文以期刊原件为认定依据,用稿通知等不予采信;专利以专利证书为认定依据,学科竞赛以获奖证书为认定依据,各类科研项目以原始申报书为认定依据,著作撰写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上署名(或“前言”“后记”中参与编写的说明)为认定依据。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2.所修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首考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3.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评分标准

按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评选,具体参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六、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纸质版)、《2024年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表》(电子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2.申请表纸质版需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同时提交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fhf@zufe.edu.cn,纸质材料交至4-407办公室。于9月30日前将所有材料提交,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同放弃,事后不再受理。

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4.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七、其他

1.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成果时间截止为评奖2024年8月31日。

2.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已提交过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3.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4. 学校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细则。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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