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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24级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工作细则

时间:2024-08-26 点击:

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开展导师与2024级研究生“双向选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研究生招生录取情况,现将我院2024级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工作细则公布如下:

一、“双向选择”基本要求

1.1符合《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浙财大[2022]232号)(下称《管理办法》)、《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浙财大[2020]100号)、《关于开展导师与2024级研究生“双向选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

1.2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1.2.1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

1.2.1.1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扣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抽检当年1篇学位论文指导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其整改,暂停相应层次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1.2.1.2同一指导教师同年出现2篇及以上,或3年内2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扣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论文抽检当年相应层次所有学生学位论文指导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相应层次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1.2.1.3凡是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1.2.2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该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参照《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作者学位。同时,对于其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3年;如发现指导教师参与学术造假,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

1.3导师有义务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有义务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实践机会。

1.4“双向选择”时,导师既有权择优招收研究生,又有权不招收研究生。

1.5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和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助教助研、实习实践、论文选题等方面符合如上两个学科的基本要求。

1.6“双向选择”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实施。

1.7学院尊重研究生和导师的双向选择。

二、“双向选择”操作程序

2.1《关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的公示》于2024年8月18日至8月21日在法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

2.2法学院2024年硕士生“双向选择”程序

2.2.1 2024级硕士生“双向选择”于2024年8月26日至8月30日进行,导师详细名单及联系邮箱详见附件1。

2.2.2 2024级硕士生根据附件1中的联系方式及学院官网教师介绍(https://law.zufe.edu.cn/szdw/jsfc1.htm)与意向导师进行联系,并填写附件2《硕士研究生选择导师登记表》,选择导师的时要选自己对应专业的硕导,对于有意向的硕导,需要发邮件与导师联系,确定后再填写硕士研究生选择导师登记表。填写登记表时尽量填满3个志愿便于一志愿未能满足下进行调配。登记表文件名用专业+姓名+学号的形式命名并将登记表于8月30日之前发送至278628116@qq.com。

2.2.3根据2024级硕士研究生情况,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学术型硕士生(学硕)学生人数≤2人;法律专业学位硕士(专硕)导师每位指导法律专硕学生人数≤3人;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硕士导师每位指导社会工作专硕士学生人数≤2人;每位导师指导学术型硕士生(学硕)和专业学位硕士生(专硕)的合计总数≤5人。具体指导人数详见附件1(浙研院学科交叉导师选择不在此列)。

2.3学院根据师生“双向选择”情况,确定选择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其他

3.1《法学院2024级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工作细则》由《法学院2023级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工作细则》修订而成。

3.2《管理办法》第8条第5款规定:新聘任的硕士生导师或首次担任硕士生第一导师者,在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之前,原则上每年限指导2名硕士研究生。

3.3满足《管理办法》第8条第6款规定的任一条件的,可增加指导硕士研究生1人,当年累计增加不超过3人。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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