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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09-28 点击: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财大〔2018〕1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童志锋

副主任委员:王文婷 李海龙

委 员:康莉莹 田东奎 俞玲玲 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评分标准

按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具体参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六、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表纸质版需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同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交截止日期:2023年10月7日上午10:00前。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4.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七、其他

1. 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成果时间截止2023年8月31日。

2.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已提交过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5.学校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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