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正文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09-28 点击: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8〕17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童志锋

副主任委员:王文婷 唐勇

委 员:康莉莹 田东奎 俞玲玲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在国家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限前三作者);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三成员);

(5)研究报告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或政府部门批示采纳(限前三作者);

(6)获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7)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8)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评分标准

按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具体参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六、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表纸质版需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同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交截止日期:2021年9月30日上午10:00前。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4.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七、其他

1.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成果时间截止2021年8月31日。

2.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已提交过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5.学校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第十六届研究生创新论坛征稿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困难补助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