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2007〕20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补充意见》(浙财院学〔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0-2011学年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2010级新生),东方学院贫困生认定另行发文。
二、认定档次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档次。
三、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烈士证》或《五保户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另外,来自边远贫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近,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补充认定为特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非特困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另外,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相近,经学院核实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可申请补充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2007]20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补充意见》(浙财院学〔2010〕11号)文件精神,在学生中进行宣传,积极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认真做好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表1)和《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2)和《学生家长单位及地方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表3),(注:老生只须提交表2和表3),在开具贫困证明时必须同时提供学生家长单位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与联系电话,经学院民主评议、调查核实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领导复审签字同意,编制书面和电子文本上报学生处。
申请补充认定的学生还需要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申请表》(表4)或《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表5),由学院认定小组核实在校困难程度后先帮助其联络当地有关部门,努力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最终根据学生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汇总,讨论提出相应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认定小组审核。
3、学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讨论同意后形成最终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学生处文件形式发文公布,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2010-2011学年资助工作的依据,并按照当年有关政策和资助计划给予相关资助。
4、在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贫困生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各二级学院请在9月20日之前提交材料和excel汇总表。
6、本通知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度、表单及附件请到学生处主页(http://xs.zufe.edu.cn)中下载。
附表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01064152255].doc
附表2. F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064152309].doc
附表3.6生家长单位及地方民政部门的证明[201064152318].doc
附表4.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申请表[201064152328].doc
附表5.D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201064152336].doc
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