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为增强科研创新与服务能力,提高科研水平与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扩大学院影响,鼓励由各系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研究机构。学院初步制定了《法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向老师征求意见,请各位老师认真阅读讨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致电法学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也可以发送邮件至fxy@zufe.edu.cn。
法学院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的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或学院批准成立的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与服务为目的的研究所(室)、研究中心等。
第二条 为增强科研创新与服务能力,提高科研水平与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扩大学院影响,鼓励由各系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研究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由学院依据本办法统一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支持科研机构在加强科学研究同时,,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但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与社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科研机构由各系提出详细的设立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发文。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紧密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在
充分征求本部门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二级学科只能成立一个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当具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
发展目标,有较稳定的研究队伍和相当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
第九条 鼓励跨系、跨学科、跨专业组建科研机构。
第十条 鼓励与院外单位联合组建成立科研机构。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由学院统一管理。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和与其它单位联合成立的科研机构,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由学科负责人或主要学术骨干担任。副职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主要学术骨干担任。
第十三条 机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科研队伍,制定科研计划,开展科研活动,协调工作关系,对机构建设、发展及内部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因发展需要,对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或内部机构需要撤销、分立、合并的,须经所在单位充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按照批准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 科研力量不强,发展后劲不足,对促进学科发展意义不明显的;
3.机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工作开展不利的,且无合适接替负责人的;
4. 不能依照本办法接受检查与管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