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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理学系、民商法系举办联合教研活动

时间:2018-06-26 点击:

2018621,我院法理学系、民商法系在法学院301室举办了联合教研活动暨第七期法学理论学术沙龙。本次活动由民商法系系主任于雪锋博士做主题报告,法理学系的唐丰鹤副教授、汪庆红副教授、魏腊云副教授、钱炜江博士,民商法系的康莉莹教授、严城博士、朱晶晶博士,宪法与行政法系的陈无风副教授以及法理、民商法等专业的诸多研究生参与了活动。  

   

于雪锋老师此次的报告主题是《从“立法论”到“解释论”——民法研究的转向及其法理学回应》。作为报告的导言,于雪锋老师指出解释论应当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法学研究均以解释论为主。典型的如《法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仅有几个条文,该领域其后的发展实际上均依赖于学者以及判例的解释。第二,就我国实际而言,一方面立法论研究对于实务意义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就研究趋势而言,解释论的份量正在逐渐压倒立法论而成为主流。  

   

在这种基本背景之下,于雪锋老师认为,法理学可以从三个层面对于法学研究的转向作出自己的回应与贡献。第一个层面是文化与社会层面,此即法理学应当从文化与社会分析的角度,对于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作出自己的贡献。如我国植入《信托法》后,由于水土不服,该法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法理学即可从英美法与大陆法文化比较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又如法官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妥当解释,以个案的累积,从一个侧面缩小城乡差距,具有类似效果的案例有待法理学者归纳分析。再如对“电梯内劝烟致死案”,二审法院从社会效果角度,推翻一审的有责判决,其妥当性值得法理学界探究。第二个层面是价值层面。如在“泸州遗赠案”中,由于公私法存在差异,是故,法院引用公序良俗进行判决似乎有悖私法自治。那么,自由与秩序如何平衡,类似的各种价值在私法与公法中各应如何配置?于此,法理学应当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三个层面则是操作层面,这首先涉及到法律冲突问题,例如《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冲突、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等等。其次,操作层面还涉及部门法与基本法也即宪法的关系。实践中如工作期间限制生育问题,约定“工伤概不负责”问题等,均涉及所谓“合宪解释”。此处,法理学亦不应缺席。再次,操作层面还涉及妥当的比较法解释,如有法院将“汉德公式”引入我国侵权法裁判等。最后,操作层面还涉及指导案例的制作和效力问题。以上种种,法理学均应加以思考,并提出恰当的见解。  

主题报告结束后,康莉莹老师首先对于报告作了点评,她肯定了于雪锋老师关于解释论的见解,并希望于老师能够对于“解释论”如何在论文写作中加以运用,给研究生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而严城老师则以主题报告所涉及的《民法总则》对变更权的废除为出发点,对于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陈无风老师则提出了民法中的法律冲突应当如何具体解决的问题。  

   

我国当前法理学的一个明显问题,即较为忽略来自部门法实践的问题。这次联合教研活动有利于增进法理学与民商法的相互了解,激发了不同思想的碰撞,对于提高学术水平、强化专业凝聚力,具有相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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