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院法【2010】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规定》以及我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应坚持合法、民主、效益、公开、参与和接受监督等原则。
第三条 学院院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组织和领导全院财务工作,并向学校负责;各经费负责人为相应财务项目初审人,对院长负责。
院长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经院务会议或教代会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
2.对全院的日常财务收支进行调控,并按规定审核有关收支项目,履行财务主干审批和签字职责。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经费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按照经费使用办法,做好初审。
2.在报销凭据上注明支出经费本名称、编号。
第四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1.学校每年下拨的行政包干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2.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划归学院统筹使用的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的20%),主要用于其它学科建设。
3.获得的各种捐赠;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
第五条 学院收入可用于以下事项:
1.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行政办公、对外交流、学生管理等各项预算内支出。
2.学院优秀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支出。
3.学院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4.每年资料室征订的报刊、杂志费用从重点学科经费中均摊支出。
5.其他临时性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学院支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院所有支出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院长的财务支出由总支书记审批,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学院各项有预算、常规性开支由院长负责审批使用。
3.学院一般临时性开支(1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使用。
4.学院各项较大临时性开支(1000-3000元之间),由院长审批并通报班子成员。
5.学院各项临时性重大开支(3000元以上)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会议纪要。
6.特别重大开支,应征得学院教代会意见后再支出。
7.严格报销制度,各项费用支出均需有经手人签字,经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由学院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8.各类福利、劳务、补贴等费用支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相应分配方案和标准,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院资金的管理,防止学院资金流失。
第八条 院长应当在每学期之初向教职工汇报上学期学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