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学院(旧) > 正文

CAM企业法治管理论坛(第2期)-企业家,不必“怕”法治!

时间:2015-03-10 点击:
 

法治企业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治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谓是关乎国计民生。但当前不少企业家对企业法治问题存在一些误解,甚至有些“害怕”。这种心态是企业法治推进过程中的“思想壁垒”。有必要解决。下面,我想结合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与植入工程这个法律服务新产品,就企业家有关企业法治的心态和对法治的“四怕”,与企业家谈谈心。

一、期盼法治,又害怕法治!

不久前,一个企业的常务副总到我办公室咨询法律问题。我赠给他一本我新近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大转型: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他说先前就注意到我在微博上推介CAM的文章,并和我探讨起有关企业法治管理上的一些问题。让我感到意外的是,他竟然对CAM并不是一无所知。相反,还知道CAMContract-directed and Ablity-constructed Managementr 英文首字母缩写,是以合同为主导和旨在能力建设的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我们聊了一个多小时,还有点意犹未尽!但从谈话中,我也体会出他对法治的忧虑。

最近一年,我与不下十位企业家深谈过企业法治的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将“依法治国”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后,不少企业家都十分兴奋。有个企业家对法治的态度很典型。他说,这下好了,搞法治了,企业的营运成本会下来,竞争环境会好转!

企业家期盼法治,理由很简单。因为大多企业家在与政府和司法部门等公权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到太累!用一个企业家的话说,啥事都得讲关系,啥事都得看领导心情,啥事都不太好预测!有个企业家说,现在企业大量的成本都耗在“关系”中。他还和我开了个玩笑,说如果真正搞法治了,他公司的6辆车用3辆就够了,马路上的车最起码就可以减少三分之一,城市里就不堵车了!他还说,如果搞个调查,三分之一以上马路上跑的车子都在为“关系”奔波。本来跑一次就够的事,因为“关系”不到位,得跑二、三次,甚至七、八次才能办成,这样能不堵车嘛!尽管这些话有些偏激,但确实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这个企业家拥护法治的话,看似没有什么大道理,却也真的道出了不少大道理。

我知道,这个企业家因在几个工程招投标中偿到了“搞关系”的味道,又在一个官司上“吃足了苦头”,所以双手赞成搞法治!但是,当我说到企业也要搞法治时,他就不高兴了!他反问我,企业是我的,我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为什么要搞法治啊?这是很多企业家的想法。

企业家害怕搞法治,主要有四“怕”。一怕“限权”。不少企业家认为,企业管理搞法治,必然限了他的“权”,“革”了他的“命”!二怕“效率”。人治状态下,企业管理他说了算,效率很高。担心搞法治程序太啰嗦,决策太复杂,效率不高!三怕“吃亏”。企业家基本上都公认法治是个好东西,但担心“先搞法治先吃亏”!最好人家搞了以后,我再搞。四怕“没用”。就是怕法治这个东西“不管用”!多年前,我当时还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当副教授,受邀到杭州萧山讲企业合同管理的课。一走进教室,就被一个萧山老板“训”一顿。他说,他每年花了10万请了个法律顾问,但每次向他咨询法律上事,他多说“不行”!他抱怨花了10万元买了“不行”两个字!

期盼法治,又害怕法治,这是当前许多企业家的心态。这种心态不克服,企业法治和可持续发展就无望,全面推进依法治的宏伟蓝图就无法真正实现。

二、企业法治不是要革老板的“命”!

企业家怕法治,首先是怕法治限了他的“股东权”。有的老板甚至把企业法治视为要革他们的“命”。这是企业家对法治的重大误解。

法治可以分为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两个不同领域的法治。所谓公权领域的法治,是指国家治理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公权力的行使及公权力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管理和限制的法治。所谓私权领域的法治,则是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私权利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及私权利主体内部事务实行管理规范化的法治。也就是说,公权领域的法治主要是限制权力行使的政府法治,而私权领域的法治主要是规范权利实现的管理法治。公权领域的法治具有强制性,而私权领域的法治具有倡导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治显然是属于私权领域的法治。企业法治作为一种管理法治,是帮助企业家以法治方式实现权利。因此,有的企业家担心企业实行法治会革了他的“命”,害怕股东权旁落,这是对企业法治的重大误解。

企业法治会不会对企业家的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会。企业搞法治,老板管理企业的方式要从“人治”转型到“法治”,必然要求老板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为所欲为,要耐一下性子而不能太任性,要尊重管理程序和决策的科学性。但是,这种“限制”完全区别于政府法治的权力限制。政府法治下的“权力限制”是强制性的,而企业法治的“权利限制”则非强制性的。也就是说,企业家在管理自已的企业只要不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允许你“为所欲为”,且完全尊重你的股东权、投资权和管理权。你的地盘你作主,你的钱爱怎么花就怎么花,你的事爱怎么决定就怎么决定。在人治与法治之间,你完全有选择权。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你不尊重法治,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企业,仍然固守人治管理模式,迟早要付出代价!这就是企业法治对企业家权利行使和实现的“限制”所在。

由此可见,企业法治不是政府法治,而是管理法治。企业法治的本意不是要限制企业家的权利。企业法治即使会对企业家权利产生一些劝导性的限制,也是为了帮助企业家管理好企业,真正实现好投资权、股东权和管理权。我在谈到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时,常讲到一个观点,就是“CAM永远尊重老板的股东权”!

三、法治肯定比人治更有效率!

企业家怕搞法治,还担心法治效率没有人治高。其实,这种观点是没有经过认真分析思考的情况下得出的错误结论。有个企业家和我说,商场如战场,商机转瞬即逝,搞法治对企业行不通。我给他作了一个分析,到底是人治的效率高还是法治的效率高。最后,他承认他的结论是靠不住的!

大多企业家讲到效率,只考虑到“快”。其实,效率的内涵是多方面的。快速决策只是效率的一方面内涵。效率不仅是“快”,还有个“准”和“少”的问题。所谓“快”,就是决策快;所谓“准”,是指决策的准确性高;所谓“少”,就是取得效率所付出的代价或对价少。快、准、少,是效率内涵不可偏废的内涵。那种只求“快”,不注意“准”和“少”的效率观,显然是一种错误的效率观。片面强调“快”,不注意“准”的问题,可能越快损失越大,效率代价或对价越大!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治无法处理好快、准、少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搞法治才能在管理制度上真正保障并实现企业决策与运行中“快”、“准”、“少”的有机统一。

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人治与法治的另一种代价或对价问题。我是一个律师,而且多年来专注于研究企业法治问题。每次与企业家交流时,当然就不会放过任何“做思想工作”的机会,劝说他们的企业搞法治。我的“招数”就是问他们一个问题:你累不累?几乎每个企业家都回答“累”,“很累”,或者“太累了”!暂且不说企业在人治条件下多少企业资源白白耗费,企业家的一个“累”字,就说明人治的效率代价或效率对价太高!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狗还晚”。这句话是Black Head乐队《起得比鸡还早》中的一句歌词,不少企业家对此深有感慨!说这是自已生活的写照。企业家讲起自已如何累,大多会讲得很生动。有个企业家和我说,他看到一份介绍企业管理资料,每当企业规模增加20%,企业要管理的事情就会增加一倍;企业规模增加1倍,要管的事情就会增加5倍。还有个企业家给我讲了个笑话,说据统计,70%以上的男性企业家,老婆对“那个事”都不太满意,他认为这都是企业家太累的缘故!我说,这个统计及分析可能不太科学!老婆对“那个事”不太满意,说不定另外有人对“那个事”是满意的!当今社会,“依法睡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当然,玩笑归玩笑,企业家“很累”这一点,我是充分认可的!

企业家为什么这么累?为什么付出如此高的代价?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仍然处在“人治”状态,企业运行和发展势必事事靠企业家亲自去推动。这样企业家当然就累了。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很核心的一点,就是要将企业当前的“人治”结构与机制通过CAM法治格式化手段,将之替换为法治自运行结构与机制,改变企业什么事都要老板亲自推动的被动局面。在法治的模式下,企业家才能轻松一些,才能高效地处理企业的各种事务,才能让企业高效地运作。

还有,不得不指出的是,企业在人治条件下的决策,不见得就快!很多企业搞人治,内部扯皮内耗,不仅“快”不起来,甚至连商机都无法发现,更谈不上什么“快”的问题了。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企业管理机制健全规范,企业内部各种要素得到有效激活,不仅能及时发现商机,而且能作出迅速而正确的决策,及时抓住商机。就以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来说,通过法治格式化手段,将企业原有“人治”传统管理结构与机制替换为法治的管理结构与机制,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和管理体系的简明化、规范化和统一化,减少企业内耗,并为企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自运行管理体系。这无疑是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的!还有,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是一种总结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社会历史经验的成熟的管理社会和处理社会纠纷预置的模式。就如合同法是当事人对未来交易程序和实体安排的成熟的建议性或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制度。有了法律上的预置模式,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管理企业,当然就会快得多。有的企业家说,向企业咨询一个难题,有时没等你说完,律师就给出了法律上的意见。律师就是因为掌握了法律规定或者法治的思维及方式,才这么快的。因此,就单从快慢这个意义上说,不能说法治没有效率。

四、先搞法治先得益!

有的企业家虽然赞同搞法治,但不愿意先行。认为,先搞法治先吃亏!我明确地告诉他们,谁先搞法治谁先得益!不搞法治或后搞法治,不仅不能先得益,甚至可能还要先倒闭!

很多企业家把企业法治理解为企业诚信。法治企业当然是一个诚信的企业,这是正确的。据此,有的企业家认为,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下,谁先讲诚信先吃亏,因此先搞法治的企业当然也就要先吃亏了!其实,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实践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随着商业秩序的不断规范,失信的企业会越来越没有未来。这是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所认同的一个正确商业理念。

企业法治不仅能为企业赢得诚信所带来的市场效益,而且还能为企业构建交易优势而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以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为例,我们所追求的重大目标,就是要为企业植入以合同为主导的中观、微观和宏观合同管理体系,缔造企业的签约能力、履约能力和实现权利的三大“合同能力”,最终为企业构建并赢得交易优势。获得交易优势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当然能取得相对丰厚的交易效益。也就是说,在正确的企业法治观指导下的企业,不仅能获得诚信效益,还能获得交易优势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而且,以法治方式所带来的交易优势效益,是一种良性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靠坑蒙拐骗所取得的效益,是一时的和不可持续的!因此,不是谁先搞法治谁先吃亏,而是谁先搞法治谁先得益,而且所得的是可持续的大效益!

五、企业法治能“管用”!

搞法治,对企业能管用吗?这是不少企业家的担忧。萧山老板多年前就抱怨,花了10万顾问费,买来律师“不行”两个字!这就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企业家对法治是否“管用”问题的担忧。说实话,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受“人治”管理模式束缚已久,对法治十分陌生,以致怀疑其管理之效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法律与法治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且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企业法治管理效能,还需要形成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实现。的确,如果我们律师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产品有问题,诸如当下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停留在“形式法治”的阶段,则确实存在一个管用不管用的问题。但是,一个真正体现“实质法治”精神的法律服务产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真正植入企业,那肯定是管用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依法治国决定,开辟了中国法治史新篇章。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全社会共识的情况下,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应当开始考虑如何创新法律服务产品服务于企业,让企业家看到法治的效能,从而排解其对法治效能的担忧与怀疑。看不到效果,说破大天都没用!长期以来,我们律师囿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当下模式”,徘徊于企业管理边缘,未能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真正植入企业管理,致使企业家难以体会到法治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抱怨花10顾问费买来“不行”两个字,且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加剧了企业家对法治效能的担忧与怀疑。

CAM主张企业法律服务要实现从当前重法律风险管理的“边缘模式”,向法律主导企业管理的“中心模式”转型。当前,绝大多数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中,都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和主线。这种侧重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容易使企业家陷入两种误区。一种是谨小慎微,无所作为,企业的手脚被捆绑住。另一种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设陷,交易双方难以实现合作共赢。这种法律服务模式,法务产生不了“正效益”,律师自然沦为企业的“消防员”,行走于企业管理的边缘,难见法律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律师忙于打不完的官司,忙于为企业“扎篱笆”,消极被动。而且,扎了半天篱笆,企业家回过头来发现不仅家狗跑不出去了,野狗却照样闯进来!我在与企业家谈法治时,经常还举一个例子。就是中国人发明了火药,但是主要用来做炮仗驱邪。而西方人掌握了火药技术后,用来打开中国的大门,用来发展生产力。当前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将法律的效能主要局限于风险防范,就犹如将火药用来驱邪一样。现在律师在企业家中的印象不太好,要么出问题了才没办法找律师,要么想要坑人家才想得起找律师出“歪点子”。这与我们的法律服务产品定位在风险管理上,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

CAM主张以合同为主导和旨在能力建设的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构建“3+2”合同管理体系,主导企业管理并整合、激活企业各种合同要素。经过多年试点,我们认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可以发挥相当好的法治效能。一是以合同关系这个本原性关系梳理企业各种内外关系,使企业管理对象更加简洁、简单和简化。二是使企业管理更加具有可预见性。CAM改变了静态的合同观,将合同科学地定义为“对企业未来交易实体与程序权利义务的预置性安排”这样的动态合同观,从而实现以合同为主导的企业管理更加具有可预见性。三是重企业签约能力、履约能力和实现权利能力建设,定点爆破企业管理中“人治”之死结,激活企业内部各种处于休眠状态甚至是内耗状态的合同要素,为企业赢得法治“正效益”。四是通过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植入工程,将企业原有“人治”模式格式化并替换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自运行体系。

CAM对企业管理的“主导”,是专业主导,不是排他性的“领导”。企业家不必担心企业实施法治管理后,其他专业管理人员就会“袖手旁观”了!相反,CAM是要为企业管理提供一个法治的平台,并促使各个专业管理人员发挥其聪明才智,为企业尽显其专业管理之效能。在CAM看来,每个企业管理专业都有自已的专业领域,当也只有当各个企业管理专业人员都力争以自已的专业去“主导”企业管理,企业才能真正管理到位。哪个专业人员放弃了自已的专业主导地位,企业就会出问题。当包括企业法治管理在内的各个企业管理专业人员都力求发挥主导作用时,企业管理才能奏出美妙的“交响曲”!

关于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的效能,我可以引用CAM首家试点企业杭州子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妍女士在我的专著《大转型: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序中所说的一句话来注脚。她说:“CAM,确实管用!”

各位企业家们,请不要“害怕”法治!法治,让你失去的只能是人治的锁链,得到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未来!让我们一起来拥抱企业法治的春天!

(作者陆云良律师,系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2009-2013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4年出版专著《大转型: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CAM法律服务新产品获2014年浙江律师论坛一等奖和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16楼,邮编310014,电话:13858098928

 

 

上一条:CAM企业法治管理论坛(第1期)-让法治在企业中流行起来!

下一条:CAM企业法治管理论坛(第3期)-风险模式,是否正在走向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