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在我校举办了以“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校法学院严城副教授主持,现场学术氛围浓厚,发人深省。

杨代雄教授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概念和效力上的关系,以及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等方面,将这两个相似的术语深入剖析。
杨代雄教授认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在概念上有法律行为由单个意思表示构成、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构成、由意思表示的集合构成和由意思表示的集合与其他事实构成这四种关系。关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关系,杨教授指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有发出主义、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三种,意思表示生效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前置条件。意思表示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主观要件分为常态意思表示即由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构成,病态意思表示则指向表意人的可归责性。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即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符号,分为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沉默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的情形才可成立意思表示。在讲座中,杨代雄教授还谈及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因意思表示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
杨教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造诣,在专题讲座中巧妙架设起传统理论与前沿思维的对话通道。通过系统梳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联系与区别,为在场师生构建了清晰的知识坐标系,展现出法学理论研究的独特魅力。

在互动研讨环节,青年学子展现出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接连抛出具有思辨的专业问题。杨教授以开放包容的学术姿态,对每个问题都给予富有启发性的专业回应。这种代际间的学术对话,不仅深化了理论认知,更传递出法学人应有的批判性思维与人文关怀。

本次学术活动具有双重示范意义:既为我校师生奉献了高质量的学术滋养,显著提升了法律行为理论的教学研究水平;又通过华东政法大学与我校的深度合作,构建了跨校学术交流的新范式,为区域法学教育协同发展和学术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生动样本,彰显出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时代价值。
(供稿:严城;初审:黄丽萍;终审: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