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通知 > 学院新闻 > 正文

“和离”制度的正当性——记我院第四次法学理论学术沙龙

时间:2018-04-02 点击:

         

2018329日下午,我院法理学系在法学院203室举办了第四期法学理论学术沙龙(暨本学期第一次教研活动)。本次活动由法理学系的汪庆红副教授做主题报告,法理学系主任唐丰鹤副教授主持。法理学系的田东奎教授、魏腊云副教授、王俊博士,钱炜江博士以及诸多研究生参与了沙龙的讨论。  

   

   

汪庆红副教授这次报告的主题是《中国古代和离制度的历史考察》。在报告中,汪老师指出: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中唯有“和离”是可以由妻子发起的,因此其学术兴趣是:这种可以由女方发起的离婚制度,是否属于我国文化传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汪老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  

第一个方面是从经典方面考察和离制度的文化正当性。汪老师认为虽然我们可以从宋儒注释的《周礼》中找到“和离”在传统文化上的依据。但总的说来,宋儒注经颇有“六经注我”的态度,是故不足以仅据此认定“和离”在传统文化上具有相当的根据。  

第二方面是“和离”制度的历史演变。汪老师将该制度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为东汉以前。在这一阶段虽然有史料零星提及“和离”的情况,但总的说来,并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正式承认。  

第二时期即魏晋南北朝、唐以及北宋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有两大思想倾向导致“和离”制度正式受到承认:首先是魏晋以后的玄学传统以及佛教的影响,导致儒学式微;其次,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文化中尊重女性的传统。以上两股力量合力,致使北魏两任皇帝都通过诏书承认了和离的正当性。而此后的唐以及北宋的政府实际上承接了这一传统,对于“和离”给予了承认。  

第三个时期即南宋以后。在这个时期随着宋明理学的发展以及儒学的复兴,“存天理灭人欲”成为时代的主导思想。“和离”制度因其与传统纲常相悖而日益受到士大夫的批判和唾弃。而官方虽然没有废除“和离”制度,但却日益拒绝其适用。典型做法有两种:第一是完全不允许女子所提出的“和离”请求;第二是虽然允许离婚但却不使用“和离”条款,而引用诸如义绝等其他关于离婚的规定。  

   

最后汪老师得出结论认为:“和离”制度其实与中国法律传统相悖,因此只有当传统儒家纲常式微时,这一制度才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但另一方面,民间则普遍对于“和离”制度加以承认。  

主题报告结束后,老师和同学们纷纷发表对于报告所涉主题的看法。其中唐丰鹤老师指出:“和离”制度依其字面含义应当是协议离婚。而报告中却将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统统归于“和离”之列——这似乎在逻辑上有所不通。唐老师还就报告展开联想认为,如将古代罗马以及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做一比较研究似乎甚有价值。钱炜江老师则就唐老师的观点继续指出:虽然在官府的判决中大量使用“和离”概念指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但这种运用是否可能只是一种托词——正如汪老师报告中所指出的官府在属于“和离”情况的时候会引用其他条款加以掩饰——那么引用“和离”条款本身是否也只是一种掩饰?“和离”本身是否如唐老师所言只是指协议离婚而已。此外,钱老师还对于汪老师的方法提出质疑,其认为所谓法律的历史传统应当指的是一个民族从古至今的连续发展过程。而如汪老师这样将汉唐乃至北宋均排斥在外而得到的所谓“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不知是什么传统。而汪老师对于前述质疑也给予了详细的回应。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研究法律非常重要的维度之一即是从历史上汲取相关制度运作的经验教训。此次沙龙活动不仅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和离”制度运作细节,还激发了不同思想碰撞,对于提高学术水平以及专业凝聚力具有相当的意义。  

   

                                                    

( 撰稿人:钱炜江        终审:童志锋 )  

   

上一条:喜报:我院校友会获2017年度校友工作先进集体

下一条:密苏里大学Jeffrey E·Thomas教授来法学院开展专业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