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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13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 [2010]80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2009]110)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东[2010]30)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0年度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

(一)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规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4.鼓励教师发扬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训基地)建设以及各类教学、科技平台建设,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作贡献。

(二)树立精品意识,严把评审质量关

1. 为提高教师论文著作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从今年起,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论著,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2. 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具体送审要求见附件3。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

3.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9133号)、《关于公布2009年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浙社科联发〔200940号)精神,2010年起,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在任现职后立项,并在申报时已结题,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4. 2010年起,学校将严格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门槛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申报材料中科研成果的审核与等级认定,由科研处负责;教学成果审定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按教育厅的要求,授权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校,各学科的评审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近三年全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平均业绩水平(教育厅另行公布)。

5. 2011年起,对连续两年(指从20092010年开始计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参加最后评审会)未获通过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三)积极引导高校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学校充分认可教师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四)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制改革工作

1. 教育厅要求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紧密结合。学校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

2. 严格按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今后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明确各类人员所属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五)继续实行分类指导、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提出分类评审的要求。在公共体育学科试行的基础上,将逐步试行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全面、客观地考察教师各方面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六)进一步扩大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目前,我校已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农林经济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论经济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数学、中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哲学和新闻传播学等14个一级学科的副教授评审权。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地做好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学校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号)要求,向省人事厅、教育厅申请适当扩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另行通知)

(七)切实加强学校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1.建立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要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把师德和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2.加大审核查处力度,严防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进行详细核实,认真检查原件并上网进行检索(检索地址见科研处网站相关链接)。

3. 强化公示环节,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学校对申报者(含学校具有评审权)的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将在学校召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前放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结论或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营造制度环境,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01011日以后,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之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九)其它评审政策仍参照浙教办高科〔200978号文件执行。

三、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2010年起,学校将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2009]110)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浙财院东[2010]30)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见附件2

(二)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2010年,学校图书资料、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仍由我校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经学校中评委推荐后,统一委托到浙江大学评审。

(五)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半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即教师岗位培训,下同)要求

1.教师岗位培训合格成绩是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政专职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转正、定级(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从外省引进的教师,如已参加原所在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成绩合格,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经验证认可后有效。

3.需参加培训对象:1977年恢复高考后招生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工作的高校专职教师(包括成人高校、党校、民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及1998年起新进入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

(七)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5)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3.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1.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3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关于转岗和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

1.各级各类转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一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2.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后一般不再申报晋升原系列职务,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按系列主管部门政策办理。出版、卫生、经济、会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系列主管部门要求,以考代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同意由学校委托相应主管部门评审。

(十五)时间界限:2010年评审工作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均截止到2009年年底。 200981日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办法的改革,扩大二级学院(部)评审推荐权。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推荐工作。推荐组由各部门组建,报人事处备案。推荐组成员人数不少于6人,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教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

五、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申报人填写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论文、论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未证实材料不得出现在申报表中。

(三)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1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名册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送审相关事宜

4填写评审表和递交佐证材料

5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外语免试审核表

7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浙江省高等学校公共体育教师职务评审量化分值表

9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学科”公共体育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10填表说明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上一条:法学院关于第四轮教学科研岗位聘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于召开浙江财经学院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辅导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