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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14日 14:01  点击:[]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机构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占荣

副主任委员:陈伟

     员:茅铭晨  田东奎  俞玲玲  研究生代表

四、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 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 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 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五、评分标准

按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具体参照《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六、评选步骤

1. 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

2. 申请表纸质版需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同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清单》、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交截止日期:2016年10月17日14:00。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奖学金。

3.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

4. 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其他

1. 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成果时间截止2016年8月31日

2.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已提交过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5.学校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61014

 

上一条:关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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