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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硕士点“双向选择”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28日 00:00  点击:[]

法学院硕士点“双向选择”实施细则

浙财院法【201014

为顺利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调动研究生学习和导师指导的积极性,根据《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院[2007]136号)以及研究生年度“双向选择”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尊重研究生和导师的选择意愿。

二、导师的年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不低于学校关于导师参加“双向选择”的基本要求。

三、研究生只能在具备本二级学科导师资格的导师中进行“双向选择”,其他研究生与导师均不得跨学科选择。

四、根据学校关于导师参加“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双向选择”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导师通过研究生处网站提交个人基本信息,以便研究生了解导师基本信息

(二)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召开研究生与导师见面会,由研究生与导师逐一进行本人学习兴趣、研究方向等方面的介绍,加深相互了解。

(三)研究生向学院填写《研究生基本情况表》,提交志愿,且必须填写三个不同的志愿,未按照规定填写的,不予受理。

(四)校内导师每人每届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人数,并且在同一专业内至多指导两个研究方向的研究生,被聘任的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按有关协议执行。

(五)“双向选择”第一志愿未被选择的研究生,转入第二志愿,第二志愿未被选择的,转入第三志愿,第三志愿仍未被选择的,由导师组集体协商后做出决定。

五、连续两年放弃选择研究生的导师,视为自动放弃聘任资格。

六、招生量不足的导师,由导师组在有富余名额的前提下集体协商后做出调配决定。

七、指导关系经双方签字确立后,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予改变;导师调离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导师的,须按照学校关于导师参加“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和本细则规定的步骤进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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