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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0年09月14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的办学理念,促进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方案和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重新补充人选。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院(部)教学委员会。院(部)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由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1人)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一般以5—7人为宜。院(部)须将院(部)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部)教学委员会的换届与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三章   

第七条  审议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

  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及评审重点专业等。

第九条  审议课程建设规划及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讨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践教学改革方案,评议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重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教学名师奖及其它优秀教学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讨论、审议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评教”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学校、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状态、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和教务处处级领导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  对加强学风和教风建设提出建议,对学校教学经费的投入、安排和使用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学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内容,结合院(部)的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部)制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学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校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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