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人才培养 | 科学研究 | 党群工作 | 社会服务 | 学生工作 | 校友专栏 | 信息公开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旧)>>贫勤助贷>>正文
 

转发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5年09月07日 09:50  点击:[]

各学院:

   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5-2016学年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2015级新生),东方学院贫困生认定另行发文。

二、认定档次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档次。

三、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烈士证》或《五保户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残疾学生持有贫困证明可认定为特困等级。另外,来自边远贫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近,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调整认定为特困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另外,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相近,经学院核实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可申请补充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工作程序

  1.各学院要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2007]20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补充意见》(浙财院学〔2010〕11号)文件精神,在学生中进行宣传,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2.需要申请认定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需要申请调整困难等级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附件2),按表格要求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在9月14日前提交学院作为审核依据。

  3.9月初,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经民主评议、调查核实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在9月18日之前上报学校审核,同时提交电子版贫困生汇总表,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汇总备查。

  4.学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召开校级评审会讨论决定调整困难等级学生名单,最终形成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并进行动态维护。

  5.在认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贫困生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本通知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表单及附件请到学生处主页(http://xs.zufe.edu.cn)中下载。

上一条:关于举行2015—2016学年学生勤工助学招聘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关于申报2012-2013学年勤工助学专业化团队的通知

Copyright © 2011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